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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一编 总则
  •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
    • 第一条【目的和根据】
    • 第二条【任务】
    • 第三条【罪刑法定原则】
    • 第四条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】
    • 第五条【罪刑相适应原则】
    • 第六条【属地管辖权】
    • 第七条【属人管辖权】
    • 第八条【保护管辖权】
    • 第九条【普遍管辖原则】
    • 第十条【对经外国法院判决的领域外犯罪的适用范围】
    • 第十一条【外交特权和豁免权】
    • 第十二条【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】
  • 第二章 犯罪
    •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
      • 第十三条【犯罪的概念】
      • 第十四条【故意犯罪】
      • 第十五条【过失犯罪】
      • 第十六条【意外事件】
      • 第十七条【刑事责任年龄】
      • 第十八条【刑事责任能力】
      • 第十九条【残疾人的刑事责任】
      • 第二十条【正当防卫】
      • 第二十一条【紧急避险】
    •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、未遂和中止
      • 第二十二条【犯罪预备】
      • 第二十三条【犯罪未遂】
      • 第二十四条【犯罪中止】
    • 第三节 共 同 犯 罪
      • 第二十五条【共同犯罪】
      • 第二十六条【主犯、犯罪集团及其处罚原则】
      • 第二十七条【从犯及其处罚原则】
      • 第二十八条【胁从犯的处罚原则】
      • 第二十九条【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】
    • 第四节 单 位 犯 罪
      • 第三十条【单位犯罪】
      • 第三十一条【单位犯罪处罚原则】
  • 第三章 刑罚
    •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
      • 第三十二条【刑罚种类】
      • 第三十三条【主刑的种类】
      • 第三十四条【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】
      • 第三十五条【驱逐出境】
      • 第三十六条【民事赔偿】
      • 第三十七条【免予刑事处罚】
    • 第二节 管制
      • 第三十八条【管制的期限及执行机关】
      • 第三十九条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义务与权利】
      • 第四十条【解除管制】
      • 第四十一条【管制刑期的计算】
    • 第三节 拘役
      • 第四十二条【拘役的期限】
      • 第四十三条【拘役刑的执行】
      • 第四十四条【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】
    • 第四节 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
      • 第四十五条【有期徒刑的期限】
      • 第四十六条【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执行】
      • 第四十七条【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】
    • 第五节 死刑
      • 第四十八条【死刑、死缓及其核准程序】
      • 第四十九条【不适用死刑的情况】
      • 第五十条【死缓的减刑及执行死刑】
      • 第五十一条【死缓执行的期间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】
    • 第六节 罚金
      • 第五十二条【罚金数额的确定】
      • 第五十三条【罚金的缴纳】
    •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
      • 第五十四条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】
      • 第五十五条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】
      • 第五十六条【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】
      • 第五十七条【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罪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】
      • 第五十八条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】
    • 第八节 没 收 财 产
      • 第五十九条【没收财产】
      • 第六十条【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】
  •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
    • 第一节 量刑
      • 第六十一条【量刑原则】
      • 第六十二条【从重、从轻处罚】
      • 第六十三条【减轻处罚】
      • 第六十四条【追缴违法所得】
    • 第二节 累犯
      • 第六十五条【累犯】
      • 第六十六条【累犯的特殊规定】
    •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
      • 第六十七条【自首及其处罚】
      • 第六十八条【立功】
    • 第四节 数 罪 并 罚
      • 第六十九条【数罪并罚原则】
      • 第七十条【漏罪的数罪并罚】
      • 第七十一条【新罪的数罪并罚】
    • 第五节 缓刑
      • 第七十二条【缓刑的对象、条件】
      • 第七十三条【缓刑考验期限】
      • 第七十四条【累犯不适用缓刑】
      • 第七十五条【缓刑考验期的义务】
      • 第七十六条【缓刑处理】
      • 第七十七条【撤销缓刑条件】
    • 第六节 减刑
      • 第七十八条【减刑条件】
      • 第七十九条【减刑程序】
      • 第八十条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】
    • 第七节 假释
      • 第八十一条【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】
      • 第八十二条【假释程序】
      • 第八十三条【假释考验期限】
      • 第八十四条【假释应遵守的规定】
      • 第八十五条【假释考验期满如何处理】
      • 第八十六条【撤销假释条件】
    • 第八节 时效
      • 第八十七条【犯罪追诉时效期限】
      • 第八十八条【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】
      • 第八十九条【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】
  • 第五章 其 他 规 定
    • 第九十条【变通或者补充规定】
    • 第九十一条【公共财产】
    • 第九十二条【公民私人所有财产】
    • 第九十三条【国家工作人员】
    • 第九十四条【司法工作人员】
    • 第九十五条【重伤】
    • 第九十六条【违反国家规定】
    • 第九十七条【首要分子的概念】
    • 第九十八条【告诉才处理】
    • 第九十九条【对“以上、以下、以内”的界定】
    • 第一百条【前科报告制度】
    • 第一百零一条【总则的适用】
  • 第二编 分则
  •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
    • 第一百零二条【背叛国家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三条【分裂国家罪,煽动分裂国家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四条【武装叛乱、暴乱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五条【颠覆国家政权罪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六条【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七条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八条【投敌叛变罪】
    • 第一百零九条【叛逃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条【间谍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一条【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二条【资敌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三条【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形】
  •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
    • 第一百一十四条【放火罪,决水罪,爆炸罪,投放危险物质罪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五条【 放火罪,决水罪,爆炸罪,投放危险物质罪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失火罪,过失决水罪,过失爆炸罪,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,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六条【破坏交通工具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七条【破坏交通设施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八条【破坏电力设备罪,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一十九条【破坏交通工具罪,破坏交通设施罪,破坏电力设备罪,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,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,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,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,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条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一条【劫持航空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二条【劫持船只、汽车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三条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四条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罪,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五条【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罪,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六条【违规制造、销售枪支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七条【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,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八条【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二十九条【丢失枪支不报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条【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一条【重大飞行事故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二条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三条【交通肇事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四条【重大责任事故罪,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五条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六条【危险物品肇事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七条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八条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】
    • 第一百三十九条【消防责任事故罪】
  •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
    • 第一节 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条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一条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二条【生产、销售劣药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三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四条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五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六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七条【生产、销售伪劣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种子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八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四十九条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他情形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条【对单位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二节 走私罪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一条【走私武器、弹药罪,走私核材料罪,走私假币罪,走私文物罪,走私贵重金属罪,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罪,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二条【走私淫秽物品罪,走私废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三条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四条【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犯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五条【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六条【走私罪共犯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七条【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犯罪】
    •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八条【虚报注册资本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五十九条【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条【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一条【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二条【妨害清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三条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四条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五条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六条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七条【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八条【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六十九条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资产罪】
    •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条【伪造货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一条【出售、购买、运输假币罪,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二条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三条【变造货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四条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,伪造、变造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、批准文件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五条【高利转贷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六条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七条【伪造、变造金融票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八条【伪造、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,伪造、变造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七十九条【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条【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一条【编造并传播证券、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、期货合约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二条【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三条【关于保险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、贪污罪的规定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四条【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五条【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、挪用公款罪的规定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六条【违法发放贷款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七条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八条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八十九条【对违法票据承兑、付款、保证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条【逃汇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一条【洗钱罪】
    •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二条【集资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三条【贷款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四条【票据诈骗罪,金融凭证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五条【信用证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六条【信用卡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七条【有价证券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八条【保险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一百九十九条【对集资诈骗罪、票据诈骗罪、金融凭证诈骗罪、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】
      • 第二百条【对单位金融诈骗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
      • 第二百零一条【逃税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二条【抗税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三条【逃避追缴欠税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四条【骗取出口退税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五条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六条【伪造、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七条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八条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零九条【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,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,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,非法出售发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条【对盗窃、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一条【对单位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二条【涉税犯罪所涉税款优先追缴】
    •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三条【假冒注册商标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四条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五条【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六条【假冒专利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七条【侵犯著作权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八条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一十九条【侵犯商业秘密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条【对单位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一条【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二条【虚假广告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三条【串通投标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四条【合同诈骗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五条【非法经营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六条【强迫交易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七条【伪造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,倒卖车票、船票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八条【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二十九条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,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三十条【逃避商检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三十一条【对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】
  •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
    • 第二百三十二条【故意杀人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三条【过失致人死亡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四条【故意伤害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五条【过失致人重伤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七条【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八条【非法拘禁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三十九条【绑架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条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一条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二条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、儿童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三条【诬告陷害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四条【强迫职工劳动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五条【非法搜查罪,非法侵入住宅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六条【侮辱罪,诽谤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七条【刑讯逼供罪,暴力取证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八条【虐待被监管人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四十九条【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条【出版歧视、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一条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,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二条【侵犯通信自由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三条【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四条【报复陷害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五条【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六条【破坏选举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七条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八条【重婚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五十九条【破坏军婚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条【虐待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一条【遗弃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二条【拐骗儿童罪】
  •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三条【抢劫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五条【盗用电信码号犯罪的处理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六条【诈骗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七条【抢夺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八条【聚众哄抢罪】
    • 第二百六十九条【以抢劫罪论处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条【侵占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一条【职务侵占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二条【挪用资金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三条【挪用特定款物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四条【敲诈勒索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五条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
    • 第二百七十六条【破坏生产经营罪】
  •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    •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
      • 第二百七十七条【妨害公务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七十八条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七十九条【招摇撞骗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条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罪,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一条【非法生产、买卖警用装备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二条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,非法持有国家绝密、机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三条【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四条【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五条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提供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六条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七条【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八条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八十九条【聚众“打砸抢”的刑事责任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条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一条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二条【聚众斗殴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三条【寻衅滋事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四条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,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五条【传授犯罪方法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六条【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七条【非法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、爆炸物参加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八条【破坏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罪】
      • 第二百九十九条【侮辱国旗、国徽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条【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,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一条【聚众淫乱罪,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二条【盗窃、侮辱尸体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三条【聚众赌博罪,开设赌场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四条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】
    •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
      • 第三百零五条【伪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六条【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、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七条【妨害作证罪,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八条【打击报复证人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零九条【扰乱法庭秩序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条【窝藏、包庇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一条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三条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四条【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五条【破坏监管秩序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六条【脱逃罪,劫夺被押解人员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七条【组织越狱罪,暴动越狱罪,聚众持械劫狱罪】
    • 第三节 妨害国(边)境管理罪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八条【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一十九条【骗取出境证件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条【提供伪造、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,出售出入境证件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一条【运送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二条【偷越国(边)境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三条【破坏界碑、界桩罪,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】
    •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四条【故意损毁文物罪,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,过失损毁文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五条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、赠送珍贵文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六条【倒卖文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七条【非法出售、私赠文物藏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八条【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,盗掘古人类化石、古脊椎动物化石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二十九条【抢夺、窃取国有档案罪,擅自出卖、转让国有档案罪】
    •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条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一条【传染病菌种、毒种扩散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二条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三条【非法组织卖血罪,强迫卖血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四条【非法采集、供应血液、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罪,采集、供应血液、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五条【医疗事故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六条【非法行医罪,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七条【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】
    •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八条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三十九条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,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条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一条【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,非法狩猎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二条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三条【非法采矿罪,破坏性采矿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四条【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五条【盗伐林木罪,滥伐林木罪,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六条【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七节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七条【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八条【非法持有毒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四十九条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,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条【走私制毒物品罪,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一条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二条【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三条【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罪,强迫他人吸毒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四条【容留他人吸毒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五条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六条【对屡教不改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七条【毒品的定义】
    • 第八节 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八条【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协助组织卖淫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五十九条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条【传播性病罪,嫖宿幼女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一条【对公共服务娱乐业从业人员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二条【对公共服务娱乐业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九节 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三条【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四条【传播淫秽物品罪,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五条【组织淫秽表演罪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六条【单位犯本节之罪的规定】
      • 第三百六十七条【淫秽物品的定义】
  •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
    • 第三百六十八条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,阻碍军事行动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六十九条【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,过失损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条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罪,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一条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,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二条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三条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,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四条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五条【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盗窃、抢夺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, 伪造、盗窃、买卖、非法提供、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六条【战时拒绝、逃避征召、军事训练罪,战时拒绝、逃避服役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七条【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八条【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七十九条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条【战时拒绝、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一条【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】
  •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二条【贪污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三条【对贪污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四条【挪用公款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五条【受贿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六条【对受贿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七条【单位受贿罪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八条【斡旋受贿行为】
    • 第三百八十九条【行贿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条【对行贿罪的处罚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一条【对单位行贿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二条【介绍贿赂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三条【单位行贿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四条【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,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五条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隐瞒境外存款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六条【私分国有资产罪,私分罚没财物罪】
  • 第九章 渎职罪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七条【滥用职权罪,玩忽职守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八条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,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】
    • 第三百九十九条【徇私枉法罪,枉法裁判罪,执行判决、裁定失职罪,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条【私放在押人员罪,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一条【徇私舞弊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二条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三条【滥用管理公司、证券职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四条【徇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五条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、抵扣税款、出口退税罪,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六条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七条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八条【环境监管失职罪】
    • 第四百零九条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条【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罪,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一条【放纵走私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二条【商检徇私舞弊罪,商检失职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三条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,动植物检疫失职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四条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五条【办理偷越国(边)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,放行偷越国(边)境人员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六条【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罪,阻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七条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八条【招收公务员、学生徇私舞弊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一十九条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罪】
  •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
    • 第四百二十条【军人违反职责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一条【战时违抗命令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二条【隐瞒、谎报军情罪,拒传、假传军令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三条【投降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四条【战时临阵脱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五条【擅离、玩忽军事职守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六条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七条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八条【违令作战消极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二十九条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条【军人叛逃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一条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,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二条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,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三条【战时造谣惑众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四条【战时自伤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五条【逃离部队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六条【武器装备肇事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七条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八条【盗窃、抢夺武器装备、军用物资罪】
    • 第四百三十九条【非法出卖、转让武器装备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条【遗弃武器装备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一条【遗失武器装备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二条【擅自出卖、转让军队房地产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三条【虐待部属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四条【遗弃伤病军人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五条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六条【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七条【私放俘虏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八条【虐待俘虏罪】
    • 第四百四十九条【关于战时缓刑的规定】
    • 第四百五十条【关于本章适用范围的规定】
    • 第四百五十一条【关于战时的解释】
  • 第三编 附则
  • 第四百五十二条【生效日期和有关法律文件效力的规定】
  • 第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
  • 第一章
    • 第1条
    • 第2条
    • 第3条
    • 第4条
    • 第5条
    • 第6条
    • 第7条
    • 第8条
    • 第9条
    • 第10条
    • 第11条
    • 第12条
    • 第13条
    • 第14条
    • 第15条
    • 第16条
    • 第17条
    • 第18条
    • 第19条
    • 第20条
    • 第21条
    • 第22条
    • 第23条
    • 第24条
    • 第25条
    • 第26条
    • 第27条
    • 第28条
    • 第29条
    • 第30条
    • 第31条
    • 第32条
    • 第33条
    • 第34条
    • 第35条
    • 第36条
    • 第37条
    • 第38条
    • 第39条
    • 第40条
    • 第41条
    • 第42条
    • 第43条
    • 第44条
    • 第45条
    • 第46条
    • 第47条
    • 第48条
    • 第49条
    • 第50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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